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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对新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给予资金补助

27292011-11-29 14:27:37


从菏泽市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快我市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规模化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新型城市化战略深入实施,规范我市新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市制定了《新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资金补助办法》。
《办法》所称“新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供应、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是指纳入我市新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凡菏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建筑面积5 平方米以上的、采用具有分户计量功能的土壤源、地表水源、再生水源或污水源冷暖联供式热泵技术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建工程和单体住宅工程,有资格申报市示范工程(地源热泵)。凡被确定为市示范工程(地源热泵)的,其采用地源热泵部分,按建筑面积20 元/平方米给予资金补助。市城区新能源建筑工程列入市示范工程(太阳能光热)的,按建筑面积4 元/平方米给予资金补助。太阳能光伏与LED 结合的照明工程、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示范工程,按7 元/瓦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拟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须向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提报新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申请,每年分两次集中申报,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 月份和10 月份。(记者臧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