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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质疑《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法》

37642011-11-29 14:31:54


 

2011年10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出《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事宜,行业专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行业专家非常理解政府要出台玻璃幕墙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初衷,但从行业现实和技术专业的角度,行业专家认为此办法草案总体上存在三类问题:

    1、目前玻璃幕墙存在问题的方向没有找准,是幕墙玻璃的自爆引起的问题,而不是幕墙本身的问题,因此应该在如何提高玻璃生产工艺使玻璃自爆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减少钢化玻璃使用范围以达到安全的目的,而不是简单的禁用玻璃幕墙。

    2、出现安全问题的着眼点应放在加强管理、提高技术、促进创新来避免和消除隐患,不轻易用限制和禁用的简单办法,因为这样会不利于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玻璃幕墙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筑装饰行业的一大亮点,在国际上也极具影响力和市场,轻言禁止使用会伤害一个行业,影响很大。

    3、相关技术标准使用的不够准确,行文不够严谨,可操作性差。

    针对具体条款,行业专家提出以下建议,希望主管单位给予重视和采纳。

    一、题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

    幕墙主体不明,是玻璃幕墙还是建筑幕墙,如果只提玻璃幕墙,那么玻璃的替代品石材、金属板、陶土板以及门窗玻璃坠落又如何防止和解决,此规定没有提及。

    二、第二条(定义)

    建筑幕墙国家标准有其定义,办法草案中是幕墙的定义还是本办法草案的定义?需要明确。

    三、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什么条列评估?该款实际中难以操作。

    四、第五条(使用限制和部分禁止)

    “历史文化风貌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限制采用玻璃幕墙;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建筑,禁止使用玻璃幕墙。”

    历史文化风貌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概念不明确,界限不清。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可以包含几十平方公里,也可以是整个城市。

    相对于住宅、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场所及中央商务区等区域人口更为密集,同样需要保护,禁止和限制解决不了安全问题。而且即使禁止使用玻璃幕墙,其他替代品如石材、金属板或门窗等也可能会出现脱落现象。而限制和禁止使用玻璃幕墙的使用,影响较大应慎重考虑。

    目前国内玻璃爆裂问题主要是玻璃生产的加工工艺和要求上,另外使用夹胶玻璃等的安全性高的玻璃也可以大大减少玻璃 >>查看全文